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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仲裁委员会

仲裁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来源:临沂仲裁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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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人有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及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的权利;

三、有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

五、有申请财产、证据保全的权利;

六、有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七、有权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对方提供的证据有辨认、质证和辩驳的权利;

八、有自行和解和请求仲裁庭调解的权利;

九、有被征询最后意见的权利;

十、一方不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时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十一、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

十二、有查阅仲裁笔录或提出意见的权利;

十三、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二、尊重仲裁的独立性,不得企图干涉;

三、准时到庭;

四、如实陈述、举证;

五、遵守仲裁庭纪律;

六、尊重仲裁庭、仲裁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

七、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八、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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