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沂仲裁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08-31
仲裁具有便捷性、自主性、保密性等特点,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非诉讼民商事纠纷处理机制。如仲裁案件当事人或参与人通过恶意串通、虚构法律事实、伪造证据材料等方式进行恶意仲裁、虚假仲裁,侵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将面临以下风险: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对虚假诉讼罪进行了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构成虚假诉讼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2018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条件,其中包括“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虚假仲裁侵害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根据第三人申请或主动裁定对仲裁裁决或调解不予执行。
参与仲裁必须诚实善意。打造仲裁公信、维护司法秩序,建设健康有序的法治社会,是你我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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